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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示制度

2022-10-12 00:00

来源:本站

第一条  信息公示原则 

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。

第二条  目标

遵循国家相关法律,增加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对基金会的信任,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。

第三条  信息公示的内容与分类 

信息分类:基金会对所公示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,按照信息公示内容将公示内容分为三类:基本信息、即时信息、定期信息。

基本信息包括:组织基本信息、内部管理制度;

即时信息包括:工作动态信息、慈善信托信息、招投标

信息、救灾信息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、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、公开募捐活动信息、接受捐赠信息、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、关联交易行为等。

定期信息包括: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、财务信息、公开募捐情况、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情况、捐赠款物使用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(一)组织基本信息包括:

1.基本情况(名称、成立时间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章程、

办公地点、联系方式)、账户信息;

2.组织架构、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构成员信息;

3.重要关联方发起人、主要捐赠人、管理人员、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、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

4.决策机构人员,决策机构人员变更及主要领导简历、理事主要来源单位;

5.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;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;

6.专项基金和重大项目的名称、项目介绍、活动领域等信息。

(二)内部管理制度包括: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专项基金管理规定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、人事管理制度以及本组织因公出国(境)经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、公务招待费用、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等。

(三)年度工作报告。

(四)财务信息包括: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、审计报告、年度及季度财务收支报告等。

(五)工作动态信息包括:日常工作、活动开展情况及党务活动。

(六)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: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、救助范围、管理规定、申请资助方式、募捐及资助情况。

(七)募捐活动信息包括:组织名称、公开募捐证书、备案的募捐方案、活动名称、活动地域、活动起止时间、捐赠人权利义务、募捐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、募捐款物的用途、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、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、募捐活动的方式、募捐款物数额、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、联系方式、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。

(八)接受捐赠信息包括:接受捐赠款物时间、捐赠来源、接受捐赠款物性质(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)等。

(九)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:受益对象、受益地区、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、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、捐助效果(图片、数字、文字说明)等。

(十)慈善信托信息包括: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;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、财产状况报告;慈善信托变更、终止事由;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(十一)招投标信息包括:年度重大招投标及重大采购信息公示、公开招标公告、公开招标中标公示。

(十二)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:

1.重大资产变动;重大投资;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。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,在本组织章程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。

2.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;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;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;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;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;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。

3.举办重大社会活动、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。

4.救灾信息包括:接受救灾的款物数量及来源、救灾款物的使用方向、救灾款物的接收单位等。

第四条  信息公示的时间和形式

(一)公示时间

按照信息公示要求做到基础信息更新后一个月内公示、即时信息随时公示,定期信息以三个月、半年、一年为公示时间节点,救灾信息根据民政厅要求即时公示。

(二)公示受众

按照信息公示的对象分为:面向社会公众、捐赠人以及受助人的信息公示。

主要形式:

基础信息主要通过民政厅指定平台“慈善中国”、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。

即时信息主要通过民政厅指定平台“慈善中国”、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、基金会自媒体等途径公示。

定期信息主要通过民政厅指定平台“慈善中国”、基金会官方网站发布等途径发布。

救灾信息主要通过民政厅指定平台“慈善中国”、基金会官方网站、主流媒体、移动媒体、网络媒体、社交媒体等途径及时公示。

第五条 示的管理与审批流程

信息公示前,须按照基金会内部流程进行逐级审批。

基金会的信息公示实行专人负责、专岗管理、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,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信息公示工作以及相关协调工作。宣传部门要对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,审核信息公示是否完整和准确。

第六  保密审核

(一)所有信息公开前需履行必要的保密审核,按照“谁提供谁负责”和“谁上网谁负责”的原则,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,相关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宣传部门发布人员再审,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。

(二)对于因公示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、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,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示的信息,基金会依法不予公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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